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,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桃園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,促進經濟發展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,協助政府推廣政令暨社會福利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組織區域內。
第五條:關於辦理相關之技能訓練、同業員工業務講習及研討會等活動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六條: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關於國內外商業、電腦應用之調查、統計及研究,發展事項。
二、關於國際貿易、電腦及相關設備、資通訊業務等之聯繫應、介紹及推廣事項。
三、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,建議事項。
四、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。
五、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六、關於會員產品推廣展覽之協助事項。
七、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八、關於各項社會服務、社會公益事業、社會福利及慈善活動之舉辦,以及關懷弱勢團體以增進社會祥和之 相關事項。
九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十、關於接受機關,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十一、關於社會運動及同業活動之參加事項。
十二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: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電腦商業,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、行號,均於開業後一個月內,應加入本會為會員,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, 視同商業之公司、行號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,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非為本組織區域內之電腦同業而入會者,雖為會員,但無選舉及被選舉權,其餘一切權利、義務均相同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非因歇業、遷出本會組織區域,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,不得退會,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,須以書面通知本會,辦理會員會籍資料之變更登記。
第九條:本會各會員公司,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,每一公司行號,所派之代表以一人為限。
第十條: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,行號之負責人,經理人或該公司,行號之現任職員,以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為限。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,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,原派之會員代表,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,喪失其代表資格。
第 十一 條: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二、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四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第十二條: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,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十三條:會員代表有表決權,選舉權,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。
第十四條: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任其它會員代表代理,但每一會員代表,以代表一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會員代表已當選理、監事,其代表經原派會員改派新會員代表後,其理、監事資格,應視同喪失。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,須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本會決議案,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,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,一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第十六條:同業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期限(開業後一個月內)加入本會者,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,逾時再不入會者,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,一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,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八條:本會暫設理事十五人,組織理事會,監事五人,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選舉前項理、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時,依序遞補至前任任期屆滿為止。
第十九條: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,以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當選理事、監事時,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,票數相同時,任其自選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
第二十一條: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乙人,綜理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,以得票多者為當選,另設副理事長乙人,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中提名,理事會通過並推選之,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
第二十二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就監事中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多者當選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及監事之任期三年,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四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二、通過及修正會。
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。
四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五、會員之處分。
六、財務之審議。
七、會員營業之統籌。
八、清算人之推選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第二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。
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三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四、通過會員大會及退會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。
六、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七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,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行採取必要措施,並於會員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。
八、執行法令及會章所規定任務。
第二十六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。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及議決案。
二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三、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。
第二十七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 遞補。
一、會員代表資格喪失。
二、提出書面辭職,經決議准予辭職者。
三、連續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兩次者。
四、處理職務違背法令,營私舞弊,或有重大之不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,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。
五、依本章程規定及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。
第二十八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九條:本會聘雇會務人員若干人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,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。
第三十條:本會視業務需要,得設各種委員會,並得按會員業別,分佈地區狀況分別組織小組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三十一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經理事會決議申理事長召集之,定期會議,每年召開乙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三條:下款各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變更。
二、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理、監事之解職。
五、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呈報主管機關,就地域之區分,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
合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乙次,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均得列席。
第三十六條:理事長及常務監事,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,超過二個會次者,以不願執行職務論,視同辭職,另行改選 。
第三十七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以各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八條: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。
一、入會費:依照常年會費總額二分之一,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常年會費:由會員大會決定會費標準派員繳納之。
三、委基金託收益。
四、基金利息收入。
五、會員樂捐。
第三十九條:會員退會時,所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。
第四十條:本會年度經費預算、決算,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,監事會審議後,提報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如會員大會未能
及時召開,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四十一條: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四十二條:本會解散或撒銷時,其留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,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四十三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商業團體法,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四十四條:本會會務處理程序及會務工作人員考核辦法另訂之。
第四十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民國103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修正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第二項、第八項、第四四條,並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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